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市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市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二)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六、申请材料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十)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2660036,
投诉电话:(0772)26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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