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柳编办通〔2011〕9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纪委、编办、监察局,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纪检组:
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柳州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bet365比分
柳州市监察局
2011年4月21日
原文:
柳州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县(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完善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作配合机制。
第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事项是: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党政群机关单位限额、编制总额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五)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八)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
(九)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况;
(十)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一)例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个案查办;
(四)备案检查;
(五)其它方式。
第七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拟订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
(二)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
(三)发出监督检查通知;
(四)成立监督检查组;
(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
(六)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方面,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七)查阅机构编制有关文件,编制凭证,人事异动资料等有关材料
(八)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九)监督整改落实;
(十)督查案卷归档。
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检查的不同专题和内容,可以单独进行检查。重大检查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予以协助或者会同进行联合检查。
第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辩。
第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的措施是: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三)予以纠正;
(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
(二)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的;
(三)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和领导职数配备的;
(五)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种类和编制,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
(六)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八)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十)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
(十一)其他机构编制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可以责成县(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有关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并进行督办;必要时,可派出督查组进行督查。县(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转的查核件,应当自收到查核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负责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凡弄虚作假、不配合、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追究机构编制违纪责任的人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党组织依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认为需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提出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机构编制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机构编制年度统计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上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县(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党委政府、编委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上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受理机关应当将查处结果回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举报受理电话为12310。
第十八条 实行机构编制评估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聘请机构编制监督员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基层和有关单位聘请机构编制监督员,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机构编制监督员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bet365比分、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柳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