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市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市级事业单位的注销登记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六、申请材料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2660036
投诉电话:(0772)2620002
|